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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 《青岛高新区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 暂行办法》有关政策扶持资金的通知

来源: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事业部    时间:2015-11-05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三创”工作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岛高新区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的暂行办法》(青高新管办〔2015〕18号)(以下简称“创业十条)及《青岛高新区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高新管办字〔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青岛高新区创业服务事业部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年度政策申报期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创业十条”政策支持范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均可申报。

(一)创新创业载体

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具有科技服务功能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化基地以及大学科技园、创业示范园区等。

(二)创新创业企业

在高新区内注册设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高增长价值的各类企业。

(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在高新区内注册的,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人才中介、科技普及传播、创新创业服务、知识产权、会计财务、法律顾问等服务的各类企业。

(四)高校及科研院所

与高新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创新创业创客发展的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和各类机构。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所有单位申报时,均需提交《青岛高新区“三创”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各类创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申报时,还需提交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此外,根据具体申报内容的不同,申报单位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材料:

1.申请机构与青岛高新区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已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或者计划开展活动的方案;

3.已开展活动的财务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计划开展活动的费用预算;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和运营补贴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及其签署的孵化协议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者文件说明);

3.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网络宽带、加工实验、科技资源共享、专业投融资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一年度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6.服务费用支出清单(附发票、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8.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三)各类创业企业申请支持资金时,所需提交得相关材料:

1.申请企业与高新区内所在孵化器签署的孵化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申请活动经费后补助,需提交已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费用支出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活动人员的身份证、护照、签证、机票、行程单等复印件);

3.申请高层次创业比赛获奖奖励,需提交的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各类科技服务业商会、创新创业协会、创客空间联盟等组织所需的相关材料:

1.组织成员单位名单及简介;

2.年度工作目标;

3.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全年开展活动的财务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创业十条”政策申报工作,于2015年11月17日前将纸质材料简单装订一式三份,报送青岛高新区创业服务事业部创业大厦B座2705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汪格屹     联系电话:66966923

电子信箱:chuangyeshitiao@126.com


附件:

附件1:青岛高新区“三创”支持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青岛高新区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