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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事业部    时间:2015-11-06

为将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措施落到实处,根据青岛高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高新管办〔2015〕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符合《暂行办法》所述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和机构。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所有单位申报时,均需提交《青岛高新区“三创”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各类创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申报时,还需提交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验原件)。此外,根据具体申报内容的不同,申报单位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材料:

1.申请机构与青岛高新区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已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或者计划开展活动的方案;

3.已开展活动的财务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计划开展活动的费用预算;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和运营补贴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及其签署的孵化协议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者文件说明);

3.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网络宽带、加工实验、科技资源共享、专业投融资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一年度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6.服务费用支出清单(附发票、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8.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三)各类创业企业申请支持资金时,所需提交得相关材料:

1.申请企业与高新区内所在孵化器签署的孵化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验原件);

2.申请活动经费后补助,需提交已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费用支出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活动人员的身份证、护照、签证、机票、行程单等复印件);

3.申请高层次创业比赛获奖奖励,需提交的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验原件)。

(四)各类企业申请免费办公场地所需的相关材料。

(五)各类科技服务业商会、创新创业协会、创客空间联盟等组织所需的相关材料:

1.组织成员单位名单及简介;

2.年度工作目标(需在上一年度结束前提交);

3.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全年开展活动的财务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金融相关支持需向高新区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除金融支持政策及办公场地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外,其余均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事业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项目初审。创业服务事业部在每年6月、12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必要时,将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评审委员。评审结束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会议研究。创业服务事业部将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材料递交高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会议决定意见。

(四)计划拨付。根据会议确定意见,由高新区相关部门完成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高新区监察审计局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事业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