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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01-09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文件

QDCR-2017-006002

 

青科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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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部门、财政局、编委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青岛市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加快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编委办联合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国内外高端研发机构,进一步集聚优质科技资源,促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端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指青岛辖区以外、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发展需求,指导各区(市)、功能区开展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政府确定的年度计划,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研发机构引进扶持政策,给予相应政策补助,对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市编委办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必要的机构编制保障,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区(市)、功能区为研发机构引进工作的主体,应结合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要求,增强引进针对性,负责研发机构的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配套服务等具体工作,并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工作进展。

 

第二章 引进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研发机构应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水平,重点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单位在青设立的研发机构。

2.研发机构应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等,具备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

3.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应30人以上,重点研发方向应有稳定的核心团队,重点吸纳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引进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由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派出。

4.研发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独立集中面积一般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研发机构要有稳定研发经费投入机制,投入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科技经费)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5.研发机构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青岛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6.研发机构原则上采取边筹建、边研发创新的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有5项科研成果到我市转化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等。

7.研发机构应为2016年6月以来引进,须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章  引进模式

第六条  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与青岛市政府或落户区(市)、功能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协商,明确合作内容,签署合作共建协议。 

第七条  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的,可根据共建协议约定,经市或所在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去行政化要求,不定规格,经费形式根据其工作职责或业务范围确定。

第八条  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型技术开发的,原则上注册为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管理。

第九条  研发机构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确认为非分支机构,并经市或所在区(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第十条  研发机构要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模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发展格局,为研发机构持续运营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动力。研发机构注册为事业单位的,要建立健全现代院所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区(市)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多方共建。

 

第四章  支持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安排高端研发机构引进专项资金,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研发机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主要支持研发机构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以及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资金支持期内,除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针对个人的奖励补助外,市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落户的区(市)、功能区要充分利用其资源,对研发机构的科研活动、建设用地、人才公寓、房屋租赁、机构设置等给予优惠政策,对其引进的人才、子女及配偶落户等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级各类天使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程序:

1.研发机构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需根据第六条签署的合作共建协议,向市科技局提交详细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含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内容。

2.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和支持额度进行综合评审和论证,提出支持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会同市科技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3.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及专项资金支持意见经市科技创新委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科技局与研发机构依托单位签署共建(补充)协议,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双方责任与义务、绩效目标等。

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年度下达项目立项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研发机构编制支持程序:

1.起草合作共建协议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提前征求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

2.根据正式签署的共建协议约定,研发机构主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程序研究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研发机构建设进展按年度分期拨付。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研发机构签订建设任务书等法律文本,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建设目标、资金用途、验收标准等。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青岛市财政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原则。研发机构所在区(市)、功能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研发机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对照研发机构阶段性预期目标和建设任务书,定期对研发机构开展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研发机构建设进展,协调解决研发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没有完成预期目标的研发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局提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编委办对研发机构职责履行、编制使用、机构运行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不高的研发机构,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或重新调整机构编制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对建设成效显著、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良好支撑服务作用的研发机构,经政府同意后,科技专项资金可继续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用途或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项目验收不通过、暂停拨付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或者5年内不再受理其计划项目申请等处理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5月20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