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政策速递

关于“四上企业”的入库标准

来源:    时间:2019-11-04

“四上企业”是指: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通俗称谓。所谓的“上”,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一、各行业入库标准

(一)工业

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5、企业生产经营产地入口(需有企业名称挂牌)和生产现场的照片

备注:新开业的单位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业标准:

批发业: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年主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提供最近1个季度)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备注: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三)住宿餐饮业

标准:

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提供最近1个季度)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备注: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四)服务业

标准: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加盖戴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业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若有资质,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备注:证照经营范围前三项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建筑类

标准:

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等级证书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投资

标准:

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备注:上传资料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总概算、合同金额、双方签章、签订日期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二、政策申请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青发【2019】14)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施细则(青工商企发【2018】27号)

《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