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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造业政策奖励申报工作的政策整理

来源:    时间:2020-01-17

    为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小编特此对申报条件进行整理如下,快来看看自家企业符不符合条件吧。

(一)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

(2)在申报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规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其中已享受收入达标奖励的企业,在收入达到更高标准获得奖励时,应扣除此前享受过的收入达标奖励额度;母公司享受过奖励的,下属子公司不能再享受该项奖励;下属子公司已享受过奖励的,母公司享受该项奖励时应扣除所有下属子公司享受的奖励额度。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未享受过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规定,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

1.首次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和青政发〔2019〕2号规定,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省级奖励的示范基地,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奖补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并承担重点项目的企业;

(2)承担的重点项目已经完成验收评价,且验收评价结果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可(仅限需要验收的重点项目)。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资金

1.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奖励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支持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其中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再次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应扣除此前已获得的奖补资金额度。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奖励资金

1.在青岛市注册,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制造业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450万元奖励。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九)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制造业法人企业或其负责研发设计业务的子公司(即合同的甲方),与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即合同的乙方)不是关联企业;

(2)甲乙双方已就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不超过24个月);

(3)项目主要内容属于产品设计、品牌设计等工业设计范畴;

(4)甲方已收到乙方交付的最终设计成果并投入应用;

(5)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终付款时间和最终开票时间均应在政策有效期内)。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具体依据预算额度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40%对甲方给予补助,甲方可以申报多个项目补助,同一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企业参加工业设计竞赛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设计作品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山东省“省长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企业(或个人);

(2)工业设计作品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本市企业(或个人)。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具体明确标准如下:

(1)对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5万元,第二、第三等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2)对获得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7万元,其他等级奖励3万元;

(3)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

(4)对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企业(或个人),产品类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概念类奖励5万元。

奖金全部用于对获奖作品设计人员的奖励,由第一设计人领取并负责分配。同一工业设计作品先后获得上述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情况核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一)企业争创“世界品牌500强”奖励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经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价进入“世界品牌500强”。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二)企业品牌建设奖励资金

1.制造业企业应当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获得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2)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制造业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三)中国工业大奖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9〕2号规定,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四)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补助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一年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2)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市场开拓计划展会项目。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按企业参加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补助费用需核定实际发生的与参展企业无关的费用。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五)企业人才培养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各类制造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1)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中长期(3个月以上)课程培训的,企业或个人缴纳学费的50% ,剩余50%由财政负担,支付培训单位;

(2)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短期(3个月以下)专题培训、讲座等活动的,学费全额免除,由财政负担,支付培训单位。企业自行承担培训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

境外培训另行规定。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六)“机器换人”补助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范围为企业购置使用的工业机器人以及用于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的特种机器人;

(3)申报期同一企业机器人购置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和青政发〔2019〕2号规定,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

1.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