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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企不可忽视的三大问题!

来源: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    时间:2015-10-21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9号),就八省市2014年3月—5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了说明。
小编通过3个案例,为大家讲解当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申请优惠、后续申报、复审管理等方面应注意什么?

解析: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定往往在次年才能拿到证书,比如企业在2014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5年3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的生效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企业在2015年3月取得证书后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年度依然是证书生效的年度起,即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4年9月25日~2017年9月24日。有些企业会混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比如上例中的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的公告对优惠期表述错误,3年优惠期指2014年~2016年,而非2014年~2017年。
此外,如果企业符合条件但未进行优惠申请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3年内)补充申请减免税。

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要求企业每一年都符合认定条件,所以在申请税收优惠后,企业必须就其是否还符合认定条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可以分为随时报告义务和年度报告义务。
随时报告义务指“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所以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须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以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年度报告义务是指,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结构明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等资料。

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规定办理。”企业如继续符合条件应及时申请资格复审。对此,企业必须了解复审和重新认定的区别。
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得税优惠有效期从年度1月1日起算,但证书有效期却是颁发日期起算的3年,所以出现了两个期间,暂且可以称之为优惠有效期和证书有效期。复审要求的“期满前3个月内”指的是“证书有效期”。实际上各地是将复审和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复审申请具体事宜企业应关注当地科技部门发布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效期是从1月1日起算,3年期满后理论上已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比如企业2012年取得2011年9月25日生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2014年9月24日前证书还有效,但所得税优惠期(2011年~2013年)已过,对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力度大,钻空子的也不少,因此一直是审计、财政和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