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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知识产权新政策啦!

来源: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2015-12-04

日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支持导向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整。

一是更加重视专利创造的质量,鼓励高质量专利创造和运用,取消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

二是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资助内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三是加大了对PCT专利申请及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

 专利创造

★ 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资助1万元;

★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服务机构

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区(市)、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同档次城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已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单位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为专利权人通过行政处理程序处理专利纠纷提供维权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每件案件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后补助。

 资助补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千帆计划”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的资助标准,按《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青科字〔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