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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就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细则

来源: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    时间:2019-03-13

近日,青岛市正式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和《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对申报人员条件及流程等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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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发放对象

1、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2、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3、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4、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历毕业生。

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申报人员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

3、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4、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5、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

补贴期限

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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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安家费

发放对象

安家费发放对象为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申报条件

1、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3、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须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由就业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

4、申报人员须于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以签订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5、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申报人员未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申报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6、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将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补贴标准

安家费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补贴申报方式

补贴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申报时间不再采取每年固定时间段集中申报一次的办法。首次补贴申报工作大概在5月上旬启动后,此后申报人员可随时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