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政策速递

【政策速递】划重点!2020年最新的部分创业就业政策界定

来源:    时间:2020-05-04

2020年4月2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一则《关于对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进行界定的通知》,就关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界定、一次性创业补贴新旧政策衔接、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界定和“双六创业人员”界定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最新的就业创业政策是如何对上述问题进行界定的。


NO1


一、关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界定问题。

按照《关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号)规定,以企业向市税务局报税信息中涉及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通过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查询的企业从业人数为条件,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进行划型,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并纳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的,作为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一)关于税务部门共享信息问题。鉴于市税务局每年5月份以后更新企业年报信息、当年新注册企业无年报信息等情况,对当年新注册的企业,比对申领补贴时市税务局最新季度报税信息中涉及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对续存企业(非当年注册的企业),比对申请补贴时市税务局最新年度企业报税信息中涉及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对企业从业人数,以企业申领补贴时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缴纳数据为准。对税务系统信息不完整的企业,可将经税务系统盖章确认的相关报表扫描上传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按以上方式进行比对划型。

(二)关于企业未报税或报税为零收入问题。对未报税企业,不参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不能按小微企业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对已报税但报税为零收入的企业,参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政策。

(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问题。为确保将各类企业纳入划型范围,对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界定,由现行比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调整为比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划型标准,对划型为中小微企业且不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再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结果存在的,界定为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系统开发需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市)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NO2


二、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有关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保障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补贴标准一致,对2020年5月1日以前,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0年5月1日以前,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之一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符合条件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

(一)对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未享受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1万元补贴条件,或符合1.2万元补贴条件且创业者本人属于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解聘备案人员、“双六创业人员”(即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下同)之一的,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1万元。

(二)对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创业补贴、未享受原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1.2万元补贴条件,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1.2万元;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规定的3万元补贴条件,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2万元。

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系统开发需求,指导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NO3


三、关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界定。

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中“一次性创业补贴”涉及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未就业”是指“非就业状态下创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时不能为“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状态。


NO4


四、关于“双六创业人员”界定。

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中规定的“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 6 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与“原单位”是指同一单位;创办创业实体后 6 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应在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且6个月内将就业和社保关系转移到创业实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