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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来源:    时间:2021-04-26

2021年4月23日,青岛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此举将进一步缓解企业税收压力,减轻税收负担。

汇总年度已发布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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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得税减免: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减免: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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