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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青岛高新区最新政策出炉

来源:    时间:2022-07-2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青办发〔2022〕11号)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速人气商气集聚,打造宜居宜业的北岸新城,结合青岛高新区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现代服务业体系的完善及商贸领域快速发展,《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研究同意,予以印发。

主要内容如下——

01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除外)、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国际会展、科技金融、商务中介等)、国际贸易、国内贸易等行业的企业。


02

政策措施

现代服务业类

➤ 第一条 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办公用房且自用,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5%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50元,总价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价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场所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或购置补贴政策。


➤ 第二条 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经协议约定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引进的检验检测企业,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新增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且设备关联检测项目取得CMA资质且实际开展业务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企业提升服务技术奖励。

1.企业单独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检验检测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发展会展业奖励。

1.对新引进且纳入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对在高新区举办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类的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2天,且使用展馆数不少于1个,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其它行业类展览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在高新区举办的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活动不少于2天),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1.一级分支机构

(1)对新引进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6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4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3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200万元。

(5)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奖励100万元。


2.业务总部

(1)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4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


3.其它分支机构

(1)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全国性保险代理及经纪法人公司,奖励1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期货及证券市级营业部、公募基金市级分公司,奖励60万元。

(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支公司、保险销售(或代理、经纪)省、市分公司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奖励

对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0万元。


第十条 金融科技企业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2.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经市区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下同),按实缴资金的 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3.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获得区外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投风投奖励

1.落户奖励

(1)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2亿元(含)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实缴规模100亿元以上(含)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最高奖励60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1500万美元(含)的外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2.投资补助

(1)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高新区非上市实体企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设上限。

(2)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3)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奖励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后的金额。投资补助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返投比例后的金额。引导基金、天使母基金、产业母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不享受投资补助政策。

国际贸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