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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高新企业必看——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5-09

日前,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下发

《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

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速人气商气聚集,打造宜居宜业的北岸新城,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根据《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各条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金融类企业政策的实施细则单独出台实施,资金从管委金融发展专项中列支)。

第二章  现代服务业类申报事项

➤ 第三条  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办公用房且自用,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5%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50元,总价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价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场所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或购置补贴政策。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2.申报主体购置的研发、办公用房原则上所在楼宇层数不低于8层。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若有补充协议一并提供);

5.企业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付款凭证、产权登记证明材料;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

(四)政策咨询

高新区投资促进部现代服务业事业一部,联系电话:66966768。

第四条  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经协议约定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若有补充协议一并提供);

5.企业入驻载体租赁协议、付款证明、房租发票;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8.由出租方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出具的载体面积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

(四)政策咨询

高新区投资促进部现代服务业事业一部,联系电话:66966768。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引进的检验检测企业,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新增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且设备关联检测项目取得CMA资质且实际开展业务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并完成固投纳统的企业;

3.申报主体已取得CMA资质认证并实际开展业务。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若有补充协议一并提供);

5.企业购置设备清单、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银行付款凭证、设备照片等;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

8.企业取得CMA资质认证证明材料;

9.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10.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达到奖励标准后的次年度申报。

(四)政策咨询

高新区投资促进部现代服务业事业一部,联系电话:66966768。

六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