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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23-09-21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近日,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以及已经结题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在全国颠覆性创新大赛中获得全国总决赛优秀奖和领域赛优胜奖等科技项目在我市的落地转化。


第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对目标任务明确、方案切实可行、条件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


第五条 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以企业为主体、可以联合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须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两年无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2.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组成的创新联合体进行申报。企业与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须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和利益归属、合作经费(包括自筹经费)的额度和来源等。

3.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成果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获得同行专家评议推荐,且技术成熟度评价等级在6级及以上。

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和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符合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第六条 对拟申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针对申报企业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


第八条 市科技局依据评审论证情况,经研究决策后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金额:

1.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须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照贷款发放日当期市场基准利率(LPR)予以贴息(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照实际利率予以贴息);

2.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定支持范围及单个项目投资额度;

3.项目可以组合形式支持;

4.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可分期或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探索“里程碑”式的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立项时通过任务书约定“里程碑”节点任务,节点任务完成情况经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后作为分期拨付项目支持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应根据任务书约定,落实自筹资金或配套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或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要求终止项目等情形,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发生的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8日。